会计资源网站--会计专业服务网(http://www.maxuse.com.cn):2020新疆《经济法基础》第五章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: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―财产租赁所得
2020新疆《经济法基础》第五章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: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—财产租赁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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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: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—财产租赁所得
1.税率:20%。/10%(个人出租住房)
2.计税方法:按月或者按次计征。
3.计税依据
①每次(月)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。
②每次收(月)入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20%。
【提示】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(包括: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),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,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。
4.计税公式
①每次(月)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。
应纳税额=[每次(月)收入额-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-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(800元为限)-800]×20%。
②每次收(月)入超过4000元的。
应纳税额=[每次(月)收入额-准予扣除的项目-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-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(800元为限)]×(1-20%)×20%。
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,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。个人转租房屋的,其向房屋出租房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,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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